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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注册公司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
来源: http://www.baidu.com/    日期: 2019-06-24    文字大小:      

  一、名称预先核准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登记条件

  设立公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条件: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⑤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可使用“实业”、“科技”、“发展”等企业名称。

  2、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办理流程

  见附图1《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上报国家工商总局、省市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除外),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登记条件

  (1)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2)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③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④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⑤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⑦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⑧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2、申报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3)经营者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港澳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与开业登记相同的身份证件和身份核证文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表格内不够粘贴的,可单独提交。

  3、办理流程

  见附图1《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现场申请当场决定;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决定;其他方式受理1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一人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且满足以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网址:

  三、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1、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2、申报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备注: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4)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5)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办理流程

  见附图2《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流程图》。

  4、办事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缩短为法定时限的60%。

  5、收费标准

  暂不收费。

  6、受理渠道

  服务大厅现场受理或网上工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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