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流程图
申 请
1、申办条件:拟在鄯善县行政区域内开办零售药店,并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受理机构:鄯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室。
3、提交材料:(1)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范围;
(4)拟开办企业经营地址、仓库的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平面布局图(注明面积),并明确标示处方区的位置与面积;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受 理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鄯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审 查
行政审批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三)规定:30个工作日内
不符合条件
监督检查室填写《审查意见表》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二)3.规定:5日内
归 档
发证后1个月内归档
企业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吐鲁番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符合条件
筹 建
监督检查室填写《审查意见表》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筹建
申请验收
完成筹建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鄯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需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1、《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开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5、拟办企业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验 收
提交的验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2名以上验收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五)规定:15个工作日内
不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鄯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享有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
发 证
符合条件的,报吐鲁番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由吐鲁番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药品经营许可证》。
送达、公示
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申请人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公示。
上一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办办事指南
下一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